因此,法随时变的历史轨迹,却在西方的干预下或是变轨,或是停顿,或是食洋不化,迷失了自己的方向。
法律规定的初衷,是促使每个人努力耕织,避免在家庭内啃老或吃大锅饭。[21] 参见(匈)亚诺什·科内尔著:《短缺经济学》 ,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不把人民的力量集中在耕田上,国内的粮食就缺乏了,不把老百姓节制于战争中,对外兵力就弱了。对于权利的警觉也让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萨托利看到:我们却想方设法把自己不愿承受的担子转嫁给别人。列宁为此发明了一个新的理论,指出无产阶级革命可以在资本主义最薄弱的环节发生,突破资本主义的锁链,首先在一国实现社会主义。当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强调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强调权利是天赋的时候,他们实际上是在为破除封建特权作舆论上的准备,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权利作理论上的宣传。[50] 参见本书第92页脚注1,第155页,脚注1。
此后的诸多社会主义国家在二战后的出现,似乎也证明了这一点。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到了古罗马法律家那里,依据自然的正当或公正,借由自然或自然法成为法律,由此也开启了根据道德识别法律的做法。
[33] 转引自杨鸿烈著:《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289页。至于中国,这个中华法系的大本营,也在近代的沦落中迅即地向大陆法系靠拢,虽然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试图借鉴苏联的法律制度,但并没有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2、我们对于子女所享有的权力是罗马公民所特有的,任何其他民族都没有像我们这种对子女的权力。第十表宗教法,共十一条,主要是丧葬方面的规定。
中国古人的高明之处是从人性的本源之处来理解善与恶、非善非恶,而针对此人性而有德的倡扬,礼的框限,刑的规制。如果我们说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是中华法系超迈于同时代的其他法系的内在灵魂,人们也许会认为是谬赞。
再来看八议,所谓八议,是指有八类人犯了法,根据法律定刑之后再予减轻,以此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71]黑格尔的道德说却又过于宽泛,与法和伦理混而为一,于我们这里主题的讨论容易产生混淆,而且他的道德观念在各自的体系中比康德和博登海默的层级都低。他还看到道德是随时代而变的,道德与法律的契合也可随时代而变化。又指出世界列强对吾国除了领土的侵占,还在法治上强人从己。
要了解在我们称之为私法或民法的领域内传统的中国实际遵循的准则,必须撇开法律而只考虑习惯。在公元前三世纪那动乱的年代,法家思想更强调的是遵守法律的必要性(法治),而不是领导人的德性(人治)。这里既从《春秋公羊传》提出其义理依据,又指出谋反是大违纲常伦理的。古代另一部伟大的法典应数印度的《摩奴法典》(又译作《摩奴法论》),该法典出现于公元前二世纪,定型于公元后二世纪,是一部综合性的历史文献,包含宗教、哲学、伦理、政治、经济和法律,法律部分在其中略占四分之一,不仅是古印度法的集成,也是至今为止一些深受印度教影响的国家(如缅甸、斯里南卡、泰国、柬埔寨、马来亚、印度尼西亚等)仍在援用的法律,从而形成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2]这些法律规定,刑事的民事的都有,公法与私法兼具,这一情形与中国古代的法律差不多,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中关于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几乎没有。[6]在这里,家庭伦理首先体现为权利关系。
既然我们提出重建中华法系,就是要改弦易辙,重回中华法系的轨道,首要的是剖明中华法系的优势,指出中华法系与西方法系的主要区别。这自问题本身看,固然使人哭笑不得。
[67]于是,他给道德确立了三个命题,道德的第一个命题是: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而御史中丞众等以为《春秋》之义,意恶功遂,不免于诛,况首为恶,明手伤,功意俱恶。但是,如果我们要精益求精,甚或吹毛求疵的话,以上的认识仍然留有遗憾。第三表执行,共八条,是关于判决案子的执行规定。与达维德相反,威格摩尔对中国法律有更多的敬意,他在谈到中华法系时一开始就写到:按起源来讲,世界上第三古老的法系是中华法系,其历史发端于公元前2500年。经义决狱的问题不是在于用义理来分析法理和案情,而是在现有法律之外另启用一套系统,致使法律淆乱。
九恶不义,多指以下犯上,也是违背古代伦常的。就整个国家而言的礼法并用,用礼制和法制的两手分别应对人性的善与恶,两两相对、各尽其职,可取立竿见影之效。
德是与人为善,舍己待人。章太炎先生另举一例:薛况使杨明斫伤申咸,廷尉直引《律》曰:‘斗以刃伤人,完为城旦,其贼加罪一等,与谋者同罪,其议当矣。
而吾谓繁且重者何也?盖用法之具则轻,而所以立法之则烦且重也:一举手不当则有刑,一举足不当则有刑,一举耳目不当则有刑,如是则民安所措其身?一人之身,自耳目以至手足,而入于法者十八九,不独小人,君子亦有一或不当,刑辄及之。[9]也许正因为如此,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又不得不为权利寻找新的、更为合理的、更加神圣的籍口。
我们在法哲学的独得之秘一章中谈到法律是对恶的对立的解决,是对恶的行为的制裁和规范,这实质上谈的法律的形式性规定,但法律还有一个内容性规定,即道德与权利,也就是说,法律是对道德与权利中恶的行为的制裁和规范。这里仅从观察而言(阐释留待本章后面),我们看到,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先就量上来说,《唐律疏议》中涉及伦理道德的内容不仅量多且被置于最重要位置,这是世界任何其他法系都不可比拟的,此其一。这里所指的缌麻以上亲、大功尊长、小功尊属等,是古代划分亲属类别的专用语,不赘及,只要记住:【疏】议曰:《礼》云:‘讲信修睦。[8] 参见小阿瑟·戈尔德斯密特、劳伦斯。
「疏」议曰:谓宿得侍见,特蒙接遇历久者。假如犯罪的人有特殊的功劳或相当的地位,则被赐死自尽。
独具特色的是,它是唯一一个持续留存至今的古老法系——超过4000年的时间,与之相比,今日现行的其他法律体系只不过是孩童而已。[3]法典还严格维护种姓制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种姓高低确定犯罪与刑罚等。
三 坚持对恶的对立的规范我们不同意中华法系中道德与法律相混淆的说法,更不同意道德主宰了法律的说法。而宗教改革之后,法学家们又为自然法添置了一个理性的基础,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现实来看也是如此,《唐律疏议》的出现,较好地解决道德与法律融合的问题,尽管在《唐律疏议》的法律解释中经常地引经据典,但依律办案成了主流,经义决狱退出了历史舞台。[40]不过,蔡先生奇怪于当时的法史学家们为什么不从旧法和新法在形式和内容的不同来说明二者的矛盾,而是舍近求远,去从以前的法律道德合一,现在的法律道德分离,西洋势力的侵入等等肯定新法和旧律联不起来。汉惩秦弊,汉初崇尚黄老之术,推许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刑罚用稀。[83] 八议之人,并非以统治者为限, 应议、请、减者,谓议、请、减三章内人,亦有无官而入议、请、减者,故不云官也。
孔子也说:为政以德,譬如北斗,居其所而众星共之。然而,布尔日和图卢兹的大学教授们似乎否定了这种可能性。
我们提出重建中华法系,不是民族自尊心作怪,也不是为与西方法系抗衡而独树一帜,而是因为中华法系中蕴藏着独特的优势,是从古至今其他法系较少具备、或极其缺乏的,这一优势在中国的法制长路中逐渐形成,在正反双方的辩难中日显明晰,却又因为历史的误会而屡被垢病,并且在近代西方的法制殖民中险遭灭顶。第三节 中华法系独出特点的深邃法理我们说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是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人们不会不赞同。
[69]这是黑格尔惯用的晦涩语言,其实就是说,道德在没有展现其行为时,只是主观的。这一点看似与中华法系有相通之处,其实却大有区别。